(2017)京03民终6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戴伟龙与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伟龙,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伟龙,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二层B2-303。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晶,女,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戴伟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伟龙于2017年6月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伟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伟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戴伟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