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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忠成与徐金恒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忠成,徐金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督11号申请人许忠成,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大同区。被申请人徐金恒,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许忠成与被申请人徐金恒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6日发出(2017)黑0606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其已于2016年7月1日将上述债务偿还完毕。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故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06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许忠成承担。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