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鸿泽与被执行人董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鸿泽,董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付鸿泽,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41号3号楼2单元9号。被执行人:董新玲,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北二环龙翔御苑5-1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鸿泽与被执行人董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