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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494号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荣,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住济南市。被告:孙峰,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人员,住济南市。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何宝珍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