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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叶玉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叶玉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217号申请人: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2层2202号。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叶玉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叶玉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函》载明,该公司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合兴共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叶玉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