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厉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16162371T,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溪皮革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圣雄,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1838-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108号第2幢48、49、50号。法定代表人:蒋眉玲。被执行人:厉林珍,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厉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据的(2016)浙0326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