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涵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涵,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涵。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北省黄石武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54192c。法定代表人张吉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涵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北天造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就李德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379-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37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