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保希与张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希,张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301号原告:王保希,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堂,男,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保希与被告张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维修款8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被告找原告维修房屋,所欠维修费款862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被告张堂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春,原告给被告翻新房屋,2014年9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600元,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张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欠劳务费,对于欠款数额,本院按照被告所出具的欠条中大写数额(八仟六佰元整)予以确定。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保希劳务费8600元;二、驳回原告王保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堂负担,因原告王保希已预交,被告张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王保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泽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