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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斌与王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斌,王胜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76号原告:方斌,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胜权,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斌诉被告王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方斌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