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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勇堂与黄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堂,黄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00号原告:黄勇堂,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黄辉忠,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原告黄勇堂诉被告黄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期间原告黄勇堂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农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