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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子国与赵双喜、董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国,赵双喜,董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96号原告:董子国,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赵双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被告:董艳军,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国诉被告赵双喜、董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