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子国与赵双喜、董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国,赵双喜,董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96号原告:董子国,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赵双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被告:董艳军,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国诉被告赵双喜、董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