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小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02号罪犯何小琴,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酒肃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小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3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何小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小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