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松与何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何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40号原告:田松,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大乌江镇凉风村中街组28号(现住余庆县)。被告:何建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原告田松诉被告何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田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田松负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再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