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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传东、宁浚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传东,宁浚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036号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耀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东,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宁浚宏,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东、宁浚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