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春雷与赵宝印、郭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雷,赵宝印,郭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336号原告陈春雷,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赵宝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郭沛,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春雷诉被告赵宝印、郭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陈春雷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赵宝印地址向被告邮寄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陈春雷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赵宝印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春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37元、保全费184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陈春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