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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旋与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旋,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78号申请人:罗旋。被执行人:宋浩。本院在执行罗旋与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宋浩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申请人罗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