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更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根,朱更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18号自诉人刘秀根,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中专毕业,退休,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堂,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朱更立,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刘秀根以被告人朱更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秀根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欠款,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秀根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