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育娜、谢美娟、孔祥玉与刘广东借款纠纷一案的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孔祥玉,谢美娟,毛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祥玉,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美娟,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育娜,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祥玉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372**号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