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章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744号原告李建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章智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明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为2,697.5元,由原告李建明负担。审 判 员 黄尔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占志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