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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兆贵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贵,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203号原告:冯兆贵,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荣,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渤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东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红,该处财务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兆贵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公路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中,原告冯兆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兆贵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兆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兆贵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