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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泌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泌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吕周建,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泌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泌综执罚决字(2016)第705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负责人签名,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该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