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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钟文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钟文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财保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钟文华,男,1976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文华名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碧玉��11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编号:201253936,查封价值53307.8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文华名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南侧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碧玉园11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编号:201253936,查封价值53307.82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禤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