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祥瑞与何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祥瑞,何李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521民督9号申请人:孔祥瑞,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个体经营者,现住沁水县。被申请人:何李善,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个体经营者,现住沁水县端氏镇。申请人孔祥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何李善在其处购买粮油价值1865元,约定15日内结清。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粮油款18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李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孔祥瑞粮油款186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何李善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