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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红平与贺军、贺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平,贺军,贺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96号原告:刘红平,男,汉族。被告:贺军,男,汉族。被告:贺小文,男,汉族。原告刘红平诉被告贺军、贺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红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平与被告贺军、贺小文在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红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红平负担。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