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茂瑞、王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茂瑞,王岩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27号申请人:付茂瑞,男,1985年8月16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岩华,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付茂瑞与被申请人王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华银行存款72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岩华银行存款72000元。案件申请费740元,由付茂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