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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淑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淑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85号罪犯朱淑兰,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康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淑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朱淑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淑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淑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