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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洪友与陈伟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友,陈伟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380号原告:肖洪友,男,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陈伟琼,女,住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