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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宝忠、天津市靓美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忠,天津市靓美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忠,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阀门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靓美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港滨路184号。法定代表人:夏文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靓美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