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民、洪良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民,洪良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23号申请人:王建民,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洪良树,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王建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良树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有担保人王一帆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豫Q×××××)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洪良树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将担保人王一帆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豫Q×××××)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