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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瑾与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瑾,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1080号原告:李彦瑾,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岩,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李彦瑾与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瑾、被告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岩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现借款已经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岩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岩答辩称借款属实。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据1份,证明被告赵岩借款的事实。被告赵岩对上述证据无予以,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岩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李彦瑾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被告赵岩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瑾与被告赵岩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彦瑾借款本金6万元,同时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赵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至中国农业银行铁岭河畔支行,铁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6794101049200005,并注明汇款用途为046001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上诉费130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代理审判员 房兵代理审判员 高  润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