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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秋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秋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6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秋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8523-5,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贸易广场03号。法定代表人彭秋水,总经理。被执行人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50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秋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鹰潭市南站路西侧工业用地上的酒窖及酒厂配套设施(即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可移动物品拍卖评估报告书中评估范围确定的物品),起拍价为13070元。2017年6月6日买受人吴冬冬一人参与竞拍,以出价1307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鹰潭市南站路西侧工业用地上的酒窖及酒厂配套设施(即鹰潭市清宫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可移动物品拍卖评估报告书中评估范围确定的物品)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冬冬(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