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王晓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王晓辉,王光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760号原告: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立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47107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12楼。法定代表人:王标鼎,公司经理。被告:王晓辉,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王光辉,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华新货运有限公司王晓辉、王光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子瑶审 判 员 涂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