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秋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秋,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70号原告:李建秋,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李建秋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李建秋工资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30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李建秋工资款10,0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李建秋的诉讼请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李建秋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向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索要职工工资而出具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故请求驳回李建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建秋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载明拖欠李建秋的工资数额为10,000.00元,故李建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李建秋工资款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