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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玉枝、郭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枝,郭国森,王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枝,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郭国森,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王闪丽,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徐玉枝、与郭国森、王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闪丽的银行存款52046.0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2046.08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