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正宇恒物资经营部、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正宇恒物资经营部,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正宇恒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新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正宇恒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岛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520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