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海波、侍晓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海波,侍晓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561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晟,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海波,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侍晓园,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波、侍晓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