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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海波、侍晓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海波,侍晓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561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晟,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海波,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侍晓园,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波、侍晓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