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21号被执行人:岳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岳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某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