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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21号被执行人:岳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岳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某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