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意与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意,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52号原告:熊意,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丹。原告熊意与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熊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