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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意与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意,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52号原告:熊意,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丹。原告熊意与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熊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