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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天杰与徐志刚、邱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杰,徐志刚,邱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49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杰。被执行人:徐志刚。被执行人:邱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杰与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告徐志刚、邱美玲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天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290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2016年12月15日通过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的银行存款息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徐志刚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沪C×××××的福克斯牌汽车一辆,于2017年1月3日已过户。(2016)苏1281民初5496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未实际扣划。二、2016年12月22日通过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寄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挂号信反馈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住所已拆迁,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四、2017年5月31日通过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的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4月28日本案承办人于本院执行大厅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2016)苏1281民初5496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徐志刚、邱美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