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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鹤龄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鹤龄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瑞东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鹤龄药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5084405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41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张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瑞东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100759490543H,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甘家巷。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鹤龄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以(2017)苏0113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瑞东医院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南京炼油厂支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瑞东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8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