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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彦与被执行人陈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彦,陈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彦,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宋家河*组。被执行人陈宗荣,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老城区后街。申请执行人李金彦与被执行人陈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2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标的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宗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经征求申请人知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