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辉煌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山东辉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14号原告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获路向西5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338536767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辉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22611-X法定代表人高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辉煌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9元,减半收取3119.5元,由原告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武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