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陈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号。负责人:陈克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陈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而无法处置,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强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樊俊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