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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永和港航开发有限公司、余波、余鑫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永和港航开发有限公司,余波,余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6楼南区3605,组织机构代码783915783。法定代表人:余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路中科诺工业园办公楼五栋三层304-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89192075��法定代表人:赵财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6楼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79891571。法定代表人:黄莹。原审被告:赤壁市永和港航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壁大道三国赤壁旅游美食文化公园9区2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5478X。法定代表人:梁芳。原审被告:余波,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余鑫,男,1965年6月2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壁市永和港航开发有限公司、余波、余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