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傅惠君与杨永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君,杨永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264号原告:傅惠君,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杨永涛,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田,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惠君与被告杨永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傅惠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惠君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本院减收194元,由原告傅惠君负担194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