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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友义与包伟东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义,包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03号原告:杜友义,男,1967年1月28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包伟东,男,1967年10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友义诉被告包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谭  凤  云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