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芦云香与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云香,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82号原告:芦云香,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平,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文芳,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娄峰,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香与被告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