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艾海提江艾合买提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兵,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艾海提江·艾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145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萍,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姜毅,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第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王卫兵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兵负担,退还原告王卫兵25元。审 判 长 孙津艳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