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秀兰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73号原告魏秀兰,女,193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淑娟,管城回族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祥国,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魏秀兰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秀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秀兰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秀兰负担。审 判 长 董俊杰审 判 员 王高峰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