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钟志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钟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5281民初923号原告: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南溪镇钟堂平径山。法定代表人:黄锦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文,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建群,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钟志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钟志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待遇人民币(下同)3000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护理费6450元;3.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开始在原告上班,从事割坯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同年10月1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发生事故。2017年4月7日,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普劳人仲非终字[2016]00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按月工资3636元计算被告的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裁决内容不符合规定,应按月工资2500元计算上述待遇。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确需护理,也没有医嘱建议需要护理,应驳回被告护理费的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工伤待遇46000元,该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汇入被告钟志文指定的账户(户名:钟志文;账号:62×××8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东海营业所);二、原告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款,则应按仲裁裁决赔偿数额77888.57元偿还被告钟志文;三、被告不得就本次工伤纠纷再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关注公众号“”